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为包头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网吧分会(以下简称包头市网吧分会),英文译名为Branch of the Internet Bar of BaoTou (BIBBT)。
第二条 性质:包头市网吧分会是在由包头地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指导、监督下,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单位与互联网使用单位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群众社团组织,协助管理部门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监督并组织协调包头市互联网理论研究和互联网技术交流;促进包头地区互联网与信息化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宗旨: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下,通过制定章程、缔结会员自律规则,规范经营行为,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市场,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为会员服务,开展互联网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和提供互联网的技术、法律和管理上的应用与保护措施,促进我市信息产业与互联网应用的同步发展。
第四条 分会自觉接受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同时接受包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作为社团法人依据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是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民主东路63号丽都酒店五层503号。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包头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网吧分会的职责:
1、向会员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
2、在自愿加入分会成为会员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行业自律,对会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分会章程和会员自律规则进行查处,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不得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隐瞒。
3、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指导组织包头市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单位及个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第三方增值服务。
5、开展互联网应用的咨询服务、论证以及为互联网犯罪证据的认证、鉴别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6、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对互联网使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服务;
7、协助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
8、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计算机及其互联网管理和安全监控能力,改善系统管理,完善和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络服务工作,增强网络的安全性;
9、开展互联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10、加强互联网使用单位(个人),经营单位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民间交流和国际交流,繁荣互联网技术的学术研究;
11、开展防病毒反入侵情况通报、联系、救助服务工作,提高各会员单位防病毒反入侵工作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赞成本章程,热爱互联网理论研究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计算机领域的管理、科学与教育人员及企事业人士,均可参加。本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热爱互联网理论研究并有一定研究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并派一名代表;
(三)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二个以上会员推荐;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发给会员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理论研究及其他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的资料,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刊登论文;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工作或对互联网的发展做出贡献者,有权享受本会给予的奖励。
(七)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技术咨询;
(四)积极参加撰写学术论文与科技情报资料;
(五)团体会员和举荐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支持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标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行业自律规则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管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网吧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主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自律规则,对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十一)组织开展互联网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十二)组织评审上报论文和网吧分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管理委员会。每界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年。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须有2/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管理委员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包头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审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本分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为本会主要工作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主任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会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给、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包头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审查同意,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 三年九月十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