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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工作须知 |
| 发布日期:2006-8-16 11:45:59 来源: 编辑: 浏览: |
为简化包头市常住人口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审批手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包头市的实际情况,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按需申领”护照。
一、申请手续
1、申请人携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向包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指定的地点照相。16周岁以下申请人须由父母或监护人陪同,交验申请人户籍证明,父母或监护热病身份证。
2、要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表要求字迹工整,用黑兰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3、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呈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如实回答受理申请工作人员的有关询问,如属特殊身份人员,须由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出国的意见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4、申请人获确认受理申请后在《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上签名,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二、受理和审批
1、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呈交的申请表,检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初步核查申请人是否属包头市常住户口人员,是否属特殊身份人员,是否属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确认受理申请,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电脑,向申请人发出《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
2、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为包头市常住户口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是否属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3、经审核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做出批准的决定,将申请人资料按规定上报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
4、经审核申请人属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的,做出不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不批准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单位。
5、包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认为必要时,可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有关情况。
三、护照的领取
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收到包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上报的制证工作单和申请人的数据资料后,按有关规定制作护照。申请人可凭《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按预约时间到包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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