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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8-10 17:50:52  来源:  编辑: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运行和使用管理,促进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是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国性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是为我国教育及科研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是学术性、非赢利性的计算机网络,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我国的教育和科研机构。

第三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我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之间的互联并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络联网,旨在为我国的教育和科研活动提供先进的信息交流手段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以促进并支持我国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采用三级结构,由全国主干网、八个地区网和用户网组成。其中主干网网络中心(即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国家网络中心)设在北京,管理运行国际网关,为互联网络;地区网为第一级接入网络(主干接入网);用户网(如校园网)为下一级接入网络;用户接入各级接入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接入网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与其他互联网络建立专线连接。

第五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设立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负责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各项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整体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解决运行管理中的技术问题。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国家网络中心负责。

第六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各级接入网的网络中心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各网络中心需遵循本管理办法,并在技术上服从上一级接入网络的领导。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接入网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原则和本地的具体情况建立各自的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八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它用户只有取得了这些信息和资源所有者的允许后,才能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网络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联网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国家网络中心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对互联网的国际网关和主干网进行管理;地区网络中心对主干接入网(地区网)进行管理;各用户网管理机构对本通讯接入网进行管理;系统管理员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国际网关均设在北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国家网络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网络管理机构,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三章  接入网络

第十三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网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符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入网条件。

第十四条  准备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联网的单位,必须向所在的地区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经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与地区网络中心签署《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只对符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联网条件的单位分配IP地址。中止联网的单位必须把相应的IP地址退还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第十六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只对符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联网条件的单位提供联网,配置路由,进行信息传输服务。

第十七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只对符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联网条件的单位配置域名。

第四章  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级网络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各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管理规定,分别签订《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试行)》(附一)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试行)》(附二)。

第二十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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