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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
| 发布日期:2006-8-10 18:05:00 来源: 编辑: 浏览: |
,服务可用率用于衡量参与互联的网络提供互联服务的设备、链路等的正常运行的能力。 服务可用率不得低于99.9%。 服务可用率的计算公式为: A =(T - D)/T 其中: A是以百分比表示的可用率; T表示总服务时间(分钟); D表示由于设备、链路故障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互联服务不可用时间(分钟)。 第十二条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中,链路带宽利用率指参与互联的网络用于提供互联服务的链路带宽利用率。上述链路包括各种物理链路以及ATM虚电路或帧中继虚电路等逻辑链路。 在每个监测周期内,链路带宽利用率ρ不得高于80%。在两个连续的监测周期内,链路带宽利用率ρ不得连续高于70%。 链路带宽利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ρ为链路带宽利用率; ρi为监测周期内第i天,每三十分钟平均的链路带宽利用率(取上下行链路的较大值)所构成曲线的峰值; N为监测周期的天数。 第十三条 在国家级交换中心互联中,广播路由地址前缀长度不得高于24位,广播路由地址前缀平均长度不得高于22.5位。 双边互联中广播路由地址前缀长度限制由互联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中,网络时延服务等级采用的指标是从互联点到达参与互联的网络骨干节点间的往返时延平均值。 网络时延不得高于85ms。 网络时延的监测和计算方法是:选择合理的网络骨干抽样节点分布、抽样时间分布和抽样数量,从互联点向该抽样节点发送64字节长度的互联网控制信息协议。(ICMP)回显请求报文,获得网络时延样本,然后取平均值。 选取的网络骨干抽样节点距互联点直线距离应大于等于1000公里,并体现网络的整体分布情况。具体的抽样节点分布、抽样时间分布和抽样数量由参与互联的网络之间按照上述要求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中,包丢失率指标是从互联点进入互联网络的数据包的丢失率。 包丢失率不得高于1%。 包丢失率的监测和计算方法是:选择合理的网络骨干抽样节点分布、抽样时间分布和抽样数量,从互联点向该抽样节点发送64字节长度的互联网控制信息协议。(ICMP)回显请求报文,获得包丢失样本,然后计算包丢失率。 选取的网络骨干抽样节点距互联点直线距离应大于等于1000公里,并体现网络的整体分布情况。具体的抽样节点分布、抽样时间分布和抽样数量由参与互联的网络之间按照上述要求协商决定。
第七章 互联服务的监测
第十六条 对国家级交换中心互联的服务的监测由交换中心运行机构定期进行,并发布监测报告,监测周期暂定为一个月。双边互通的服务的监测由互联方自行负责。监测报告出具者须保证监测报告的可靠性。 第十七条 服务监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监测周期内服务可用性指标及其各项参数; (二)本监测周期内的链路带宽利用率指标以及每日链路每三十分钟平均上下行带宽利用率最大值的变化曲线; (三)本监测周期内的具有24位以上广播路由地址前缀的路由信息比例; (四)本监测周期内的广播路由地址前缀的平均长度; (五)本监测周期内的网络时延及各项参数(包括被抽样的网络骨干节点名称、抽样时间、抽样次数、抽样结果序列图、抽样结果分布图和网络时延结果); (六)本监测周期内的网络包丢失率及各项参数(包括被抽样的网络骨干节点名称、抽样时间、抽样次数、抽样结果序列图、抽样结果分布图和包丢失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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