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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发布日期:2006-9-30 11:09:44  来源:  编辑:  浏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5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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